社区服务 统计排行 帮助
  • 2748阅读
  • 15回复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级别: 列兵
— 本帖被 终极三头牛 设置为精华(2011-08-30) —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适用行政程序于法有据”)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注:“证明清白,没有出轨”)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注:“小三为子争取权益”)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强调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无论婚中还是婚后”)。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注:“同床异梦,暗度陈仓”);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注:“见死不救”,同时还涉嫌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除…外的表述,适用优先原则”)。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注:“赠与合同是一般属于实践性合同,以权益转移前为界限,具有救灾、扶贫、道义或者公证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具有保障,建议此处公证为妙”)。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注:“本条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延伸,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有涉及,本处加以明确,并无不当”)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解读同上,按份共有,不易约定归属”)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注:“解决无民事能力人财产权益和离婚权利的问题”,保护弱者利益,应予以加强”。)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注:“生育权应为天赋女人独有,此处立法明确保护女人身心健康方面有所进步。”)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注:“双方协议即为约定如何处理,立法赋予双方协商的空间。”)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终于解决了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体现了法的正当性。”此前夫妻一方名义卖房给第三人,房价一旦上涨,另一方就站出来以不知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权变更无效等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只有吃哑巴亏、财房两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夫妻矛盾关门解决,内部处理”。)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注:“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出资即为借款的一种形式,有时也可理解为赠与行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以当时为准,没有则不分,有则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注:“理解为付成就条件的合同,条件没有成就时,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与合同法规定一致”)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注:“有实际受益则分,要耐心等待另诉,相当于发现了新财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注:“一般处理对产生受益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享支配权;有约定依照约定更为妥当”)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呵呵,这条最有意思,精神损害抵消原则”)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注:“本条比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更为宽泛,更加合理一些,没有规定2年时效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注:“对婚姻法解释一、解释二与之冲突部分,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笔者对婚姻家庭法有多年的研读学习,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也处理了一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目睹了一些婚姻家庭离离合合的变迁。对婚姻家庭这部法学与社会学综合体的结构形式深感兴趣,故妄言对《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作上述批注,与朋友们一起学习探讨,同时加深对《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理解。

同时,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相对来说比《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有所进步,对出现的新婚姻家庭中的现象进行规范,包括道德层面的东西,注重了公平。但是对于妇女、儿童的保护有所欠缺,这也是许多朋友对本《婚姻法》若干问题三质疑之所在。

婚姻家庭法的宗旨很明确,就是维护稳定和谐的家庭,保障夫妻及家庭成员的利益,打击“小三”和“二奶”。婚姻不是双方交易的筹码,如果出发点错了,我们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也就沦陷了。现在社会对婚姻有着太多的功利性和不确定性,多次对传统道德和合法的婚姻进行进行挑战,“二奶”和“小三”的出现更加剧了婚姻的变数。

高离婚率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是法律的规定?是一两部司法解释的作用?不,那是我们的道德观念的沦丧,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缺失,以及追求所谓性自由导致的恶果。

因此,笔者认为,维系良好婚姻家庭的基础在于道德,在于责任,在于正确的价值观念。法律有时并不能做到这些。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分享到:
级别: 列兵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08-17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级别: 二等兵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8-17
分析的太到位了!!!! 楼主太棒了!!支持!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Hey stephen, I know looks can be deceiving .
级别: 列兵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08-17
新婚姻法的出台告诉我们,咱们女性同胞还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

到医院弄个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不用陪车出嫁,

不用陪家电陪装修,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务活,

不用侍奉公婆,不用担心丈夫出轨,不用担心人老珠黄的时候净身出门,

实在寂寞的时候找个男人玩玩,好聚好散。

!!!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baby · 对不起 ... 伤不起 ...
Jack the Ripper.
级别: 列兵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8-17
引用
引用第3楼lugi于2011-08-17 10:01发表的 :
新婚姻法的出台告诉我们,咱们女性同胞还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

到医院弄个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不用陪车出嫁,

不用陪家电陪装修,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务活,
.......


新的婚姻法让我更加对婚姻失去了信心,更加不想结婚,女人,还是靠自己来得更保险!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Jack the Ripper.
太阳王的执政期是欧洲君主专制的典型和榜样。
级别: 一等兵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8-17
引用
引用第3楼lugi于2011-08-17 10:01发表的 :
新婚姻法的出台告诉我们,咱们女性同胞还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

到医院弄个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不用陪车出嫁,

不用陪家电陪装修,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务活,
.......


说的出你做的到吗?

婚姻法从来就管不了男欢女爱、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输光一切感情的时候还能给你维持生存的尊严和权利。

婚姻法新解释不过是把丑话说在了前头,若觉得无情、觉得刺耳,觉得房子票子的归属未能所愿,那只能说是欲望要求太多。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路易·迪厄多内·波旁,自号太阳王,是法国波旁王朝著名的国王,纳瓦拉国王,巴塞罗那伯爵。
级别: 二等兵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8-17
引用
引用第4楼carpa于2011-08-17 10:01发表的 :


新的婚姻法让我更加对婚姻失去了信心,更加不想结婚,女人,还是靠自己来得更保险!




我看啊·~房价还会继续涨,因为女性也去拼房子了。

借精生子的女子变多,小孩从此随母姓。

女性同性恋同居增多。

不婚增多,丁克增多,女强人增多。。。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级别: 二等兵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8-17
新婚姻法本来就是为那些那些个想甩了老婆,娶回漂亮小三,又不想给老婆分家产的的**量身定做的。

到时候给个几万块遣送钱,好吧,黄脸婆你可以滚了,

别挡着我跟新老婆亲热!!尼玛!!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把握身边的风景。感动,无需多言。
级别: 二等兵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08-17
引用
引用第7楼不以己悲于2011-08-17 10:04发表的 :
新婚姻法本来就是为那些那些个想甩了老婆,娶回漂亮小三,又不想给老婆分家产的的**量身定做的。

到时候给个几万块遣送钱,好吧,黄脸婆你可以滚了,

别挡着我跟新老婆亲热!! 尼玛!!


如果房产最后夫妇共有才是对女性的保险,那么就不存在信任,还结个毛啊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我是开开心心的小丙,大家好!
级别: 列兵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1-08-17
唉 新婚姻法男的一片叫好 女的一片抱怨 但开始就是想从一而终的 什么样的束缚和限制对你而言都是假的 因为用不着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级别: 二等兵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1-08-17
引用
引用第3楼lugi于2011-08-17 10:01发表的  :
新婚姻法的出台告诉我们,咱们女性同胞还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

到医院弄个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不用陪车出嫁,

不用陪家电陪装修,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务活,
.......



看自己有没有能力让老公爱你一辈子呢哇。

还没怎么样就想着人老珠黄被抛弃,有点没自信挖。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Speak Now
级别: 二等兵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1-08-17
回 9楼(齐奥塞斯库) 的帖子
原来之前结婚的那些女人都是为了分房子啊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级别: 二等兵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1-08-17
回 3楼(lugi) 的帖子
女流氓不早就想这样吗?难道旧婚姻法拦着你们了?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级别: 列兵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1-08-17
引用
引用第7楼不以己悲于2011-08-17 10:04发表的 :
新婚姻法本来就是为那些那些个想甩了老婆,娶回漂亮小三,又不想给老婆分家产的的**量身定做的。

到时候给个几万块遣送钱,好吧,黄脸婆你可以滚了,

别挡着我跟新老婆亲热!! 尼玛!!



房子升值部分是要补偿给老婆的。别那么悲观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禽兽医生简称兽医
级别: 中尉

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1-08-17
楼主的法律不错哦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级别: 列兵
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11-09-23
回 2楼(维生素B2) 的帖子
呵呵,谢谢。大家相互学习。 今日惠州网(www.huizhou.cn)
本帖只代表网友的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作者本人或今日惠州网东江社区联系。
描述
快速回复

您目前还是游客,请 登录注册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认证码: